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0號上訴人即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滕春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101年度訴字第450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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