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63號原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 律師
黃雍晶 律師 吳峻亦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如有證物一併提出:㈠(原告)遲延利息自民國99年5月7日起算之法律依據。
㈡(被告)對原告主張99年5月7日將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3,332
,500元匯至被告帳戶是否爭執?㈢(兩造)工程驗收後,原告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金額?
契約終止後,保固保證金如何處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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