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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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1號原告 張聖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何慕義 間代位請求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