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原告高○○被告 余祐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3號(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1年度金簡字第144號)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