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睿明被告莊仁義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仁義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柯月美
法官黃佩韻
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