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1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656號、第165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98年11月間之某日,於其鄰居甲○○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住處門口花圃處,拾獲由真實姓名年藉均不詳之某成年人所竊,嗣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人再予以遺失,而為丙○○所拾獲之甲○○所有皮包1只,內有甲○○所有之玉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臺中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共4張、名片1紙及不詳證件,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上開物品侵占入己(丙○○所涉竊盜罪,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丙○○復冒用甲○○之名義,於98年12月6日17時許,以00-00000000號住家電話撥打至玉山銀行客服中心,及於同年月19日14時許,以不詳電話撥打至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中心,分別向上開銀行之客服人員索取預借現金密碼函,致使上開銀行之客服人員,誤以為係甲○○本人所申請而寄出預借現金密碼函,丙○○再乘機至甲○○住處信箱拿取上開銀行寄予甲○○之預借現金密碼函,得手之後,旋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分別於附表
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至自動付款設備,插入該等信用卡並鍵入更改後之預借現金密碼辦理預借現金,使該等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係有正當權源持卡人,接續以該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物,共計新臺幣四十萬四千元。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偵訊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玉山銀行提出之甲○○信用卡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翻拍畫面2張、玉山銀行提出之98年12月6日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來電電話紀錄、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中華電信資料查詢(00-00000000)、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99年3月11日臺中服字第0070號函及檢附00-00000000號電話之中華電信HiNetADSL(非固定制)優惠申請書、丙○○身分證、駕照影本、市○○路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市內電話)、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國泰世華銀行交易一覽表、電話撥打國泰世華銀行客服專線變更行動電話及預借現金密碼之書面資料、PCMC/PCHM異動紀錄查詢、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畫面3張、國泰世華銀行99年7月20日提出之客服錄音光碟1片、國泰世華銀行業務控管部99年10月13日國世業控字第0990000453號函、玉山銀行基隆路分行99年10月21日玉山基路字第0991012001號函等可稽,堪認被告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拾獲證人甲○○所有之皮包,未予提交警察機關以便返還遺失物主,卻意圖自己不法所有,將上開皮包及其內含之上開信用卡等物,予以侵占入己,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又被告先後以電話通知方式取得上開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之預借現金密碼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至自動付款設備,插入該等信用卡並鍵入更改後之預借現金密碼辦理預借現金,使該等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係有正當權源持卡人,接續以該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物,核其所為則係分別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先後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犯行,分別係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各係在密接之時地所實施,且各係侵害同一之法益,,乃各行為之獨立性即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認係屬接續犯,分別僅成立一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又有妻小,拾獲證人甲○○之皮包,不思證人甲○○係其鄰居,更對其照料有加,而予以歸還,竟意圖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之,嗣更矇領預借現金密碼,持以盜領預借現金,所得達四十萬四千元,除嚴重辜負證人甲○○對其之照料外,更使證人甲○○之生活、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財物上均受有相當程度之損害、困擾,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悔意殷殷,除當庭向證人甲○○道歉外,嗣更與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在卷可查(就本案部分,證人甲○○係 陳明 如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未向其追索,其不打算向被告主張權利等語,而本件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係直接向被告求償,並已與被告達成調解,換言之,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並未向證人甲○○求償,乃證人甲○○亦未向被告主張權利),足徵被告除坦認犯行、面對過往外,更已以積極行動彌補過錯,自應給予其自新機會,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於最近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最近一次經法院論罪科刑執行完畢之紀錄,係於88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1日確定,接續其另犯偽造文書、竊盜案件之有期徒刑6月、8月之執行,其中所處拘役刑部分,係於89年9月8日執行完畢,另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則係於89年11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悔意不輟,並已與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達成調解,有如前述,足見其已知悔悟,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7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以玉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編號│預借現金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1.│98年12月11日14時23分│玉山銀行基隆分行│三萬元│├──┼──────────┼────────┼─────────┤│2.│98年12月11日14時23分│玉山銀行基隆分行│三萬元│├──┼──────────┼────────┼─────────┤│3.│98年12月11日14時24分│玉山銀行基隆分行│三萬元│├──┼──────────┼────────┼─────────┤│4.│98年12月11日14時25分│玉山銀行基隆分行│三萬元│├──┼──────────┼────────┼─────────┤│5.│98年12月11日14時26分│玉山銀行基隆分行│三萬元│├──┼──────────┼────────┼─────────┤│6.│98年12月11日14時26分│玉山銀行基隆分行│一萬四千元│├──┴┬─────────┴────────┴─────────┤│總金額│十六萬四千元│└───┴────────────────────────────┘┌────────────────────────────────┐│附表二(以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編號│預借現金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1.│98年12月24日23時2分│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二萬元│├──┼──────────┼──────────┼───────┤│2.│98年12月24日23時3分│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二萬元│├──┼──────────┼──────────┼───────┤│3.│98年12月24日23時4分│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二萬元│├──┼──────────┼──────────┼───────┤│4.│98年12月24日23時5分│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二萬元│├──┼──────────┼──────────┼───────┤│5.│98年12月24日23時6分│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二萬元│├──┼──────────┼──────────┼───────┤│6.│98年12月24日23時7分│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二萬元│├──┼──────────┼──────────┼───────┤│7.│98年12月24日23時8分│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二萬元│├──┼──────────┼──────────┼───────┤│8.│98年12月24日23時9分│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二萬元│├──┼──────────┼──────────┼───────┤│9.│98年12月24日23時10分│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二萬元│├──┼──────────┼──────────┼───────┤│10.│98年12月24日23時11分│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二萬元│├──┼──────────┼──────────┼───────┤│11.│98年12月24日23時12分│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二萬元│├──┼──────────┼──────────┼───────┤│12.│98年12月24日23時13分│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二萬元│├──┴┬─────────┴──────────┴───────┤│總金額│二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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