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智華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智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勤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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