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大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大仁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劉素如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