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0號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送達代收人 林宏根 被上訴人 鍾順仁 即被告被上訴人 鍾王寶雲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390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6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