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何平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被告 李菊
劉泉明 劉怡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訴外人 劉松森 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810建號建物辦理繼承登記,並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5,671元【計算式:面積50,241㎡×104/100000×公告土地現值33,400元/㎡+建物現值830,500元=2,575,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