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楊立驊 等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9年度司促字第903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