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阮仲烱
阮致仁 阮致豪 阮馨嬅 吳惠萍 阮致榮 阮冠華 阮蘭婷 被告 豐疇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仲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所為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撤銷上開決議,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