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六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惠菊律師右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法官蔡長林
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戴淑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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