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七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合力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補費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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