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古永發
被 告 甲○○○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右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發票日為民
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票號AT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三
十六萬七千六百元之支票一紙,詎經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
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