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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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74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被告聲明關於「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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