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9號原告己○○
號原告丙○○
號原告丁○○
號原告戊○○原告乙○○○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庚○○原名 姚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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