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乙○○被告己○○
甲○○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執字第94987號執行案卷核閱結果,原告依分配表可分得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萬7,401元,如依原告訴之聲明而為分配,其可受分配金額增加為1,140萬3,355元(詳如附表),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745萬5,95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45萬5,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
85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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