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三О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邱佩吉 律師 李錦壹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00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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