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廖進榮
被 告 李文華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99虎簡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