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99年度虎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王炳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中華民國99
年11月17日雲虎警偵字第09910010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王炳文為從事廢物等買賣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
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炳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99年10月26日13時許、10月29日13時許。
㈡地點:雲林縣○○鎮○○段地號189之1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為經營廢物等買賣之源順舊貨商負責人,分
別於上開時地,向關係人 楊俊源 收購其等竊取來之馬
達2臺及鐵條3條,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之買賣業發現來歷不
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之規定。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炳文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楊俊源、 林江河 於警詢之陳述。
㈢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1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