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虎簡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5019、523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張榮宗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署名壹枚,沒
收之。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署名壹枚,
沒收之。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署名壹枚
,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張文章」之署名,係被告偽造之署押,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1條第5款、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文書及欄位名稱│偽造「張文章」之署押│
├──┼──────────────┼──────────┤
│一│雲林縣警察局九十九年七月六日│署名一枚│
││雲警交字第KAK○二一二六八││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
├──┼──────────────┼──────────┤
│二│雲林縣警察局九十九年七月七日│署名一枚│
││雲警交字第KAI○三九八九九││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
├──┼──────────────┼──────────┤
│三│雲林縣警察局九十九年八月五日│署名一枚│
││雲警交字第KAJ○二七○二五││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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