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啓傑選任辯護人周平凡律師被告廖長春
林煥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 洪啟傑 」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啓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洪啟傑」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應更正為「洪啓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