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抗字第6號抗告人 徐啓章 相對人 楊和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苗栗簡易庭104年度苗簡字第445號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如未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工作關係未能按時取得法院文書,且因不知如何繳納上訴費用,致延誤繳費期限,又抗告人嗣後始知可購買郵局匯票繳交費用,並無故意拖延等情,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准抗告人補繳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對於原審104年10月22日所為104年度苗簡字第445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同年11月16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抗告人之住所,且由抗告人蓋印收受,惟抗告人逾期未為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9至102頁),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上訴自非合法,原審於104年12月2日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以其不知如何繳納上訴費用為由,聲明廢棄原裁定,洵屬無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許文棋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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