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7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元鑫 被上訴人即原告 趙培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4,07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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