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61號原告 何奕道 被告 陳浩杰 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董佳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