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震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震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震寰因竊盜等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第29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拘役50日,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812號駁回上訴確定。另犯竊盜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2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281號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53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89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