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賴火明
莊榮兆 許榮棋 李義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真猛 等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10萬元及有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1000元及3000元,合計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博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