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欣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欣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欣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8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747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1月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618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