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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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曜任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曜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曜任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0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43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5月2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蔣曜任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其於96年5月2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2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2月29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2511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檢附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