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陳北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嚴 等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1萬8500元(本件土地面積27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700元,原告主張其持分為6分之1,計算式:2730×700÷6=318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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