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醫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上字第19號
上訴人即附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蔡萬德 複代理人 陳立婕 律師上訴人即附 陳德芳 帶被上訴人上訴人即附 楊佳穎 帶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秋鳳 律師被上訴人即 鍾屘 妹帶被上訴人.
張玲華 張又瓔 張芩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聖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上訴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之法定代理人有變動,未經上訴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