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俊麟原名郭逸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上訴本院以95年上訴字第725號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515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