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號
原告 林鈺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瑜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號
原告 林鈺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瑜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