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捌捌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扣案之毒品四包(驗餘淨重合計二.八八公克),經查均係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併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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