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及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罪、脫逃罪,並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但其中行使偽造文書罪經上訴而未確定,而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脫逃等罪均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罪、脫逃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