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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