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4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7號抗告人 郭子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5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