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3號
原 告 李福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吉祥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並無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應逕行訴訟程序。及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