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3號
原   告 李福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吉祥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並無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應逕行訴訟程序。及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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