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紀淳 譯
被 告 陳忠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紀淳 譯
被 告 陳忠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