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44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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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44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1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7月間冒用原告名義向台新銀行預
借現金使用,且未清償上開借款,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據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6號刑事判
決及台新銀行白金卡對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