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 朴小字 第1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3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以內部分,加計新
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月以內部分,加計新臺幣叁佰元,
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
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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