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404號
聲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麗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