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049號

原告宏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美鑾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告新天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芳

訴訟代理人 韓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4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