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淑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534號、101年度執字第12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淑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本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石淑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部分,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907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9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4月加計後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6日│98年10月26日│98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38、6148、6149、││關年度案號│6150、6151、6155號、99年度偵字第23、338、431、434、│││497、627、674、714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69、4461、514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高分院│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事實││907號│907號│907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高分院│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判決││907號│907號│907號││││││││├────┼────────┼────────┼────────┤││確定日期│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867號│字第867號│字第867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7日│98年11月26日│98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138、6148、6149、││關年度案號│6150、6151、6155號、99年度偵字第23、338、431、434、│││497、627、674、714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69、4461、514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高分院│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事實││907號│907號│907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高分院│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判決││907號│907號│907號││││││││├────┼────────┼────────┼────────┤││確定日期│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867號│字第867號│字第867號│└───────┴────────┴────────┴────────┘┌───────┬────────┬────────┬────────┐│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7日│98年12月15日│98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6138、6148、6149、6150、6151、6155│檢察署101年度偵│││號、99年度偵字第23、338、431、434│字第12523號│││、497、627、674、714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69、4461││││、514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高分院│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907號│907號│192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9月1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高分院│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907號│907號│1929號││││││││├────┼────────┼────────┼────────┤││確定日期│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101年10月22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867號│字第867號│字第12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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