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彥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字第3299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彥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彥男因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前揭規定,唯有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始有定執行刑之權限。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各罪中,其中如編號13、14所示,由本院於101年
3月1日以101年度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係附表所示各罪中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準此可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各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9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2罪,則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編號9所示2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10所示6罪,係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
5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查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308號判決上開原彰化地方法院判決關於附表編號7部分撤銷,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確定,故仍應以彰化地方院為此案之最後事實審法院;附表編號11所示15罪,經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因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964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確定,故應以彰化地方法院為該案之最後事實審法院;附表編號
13至編號14所示5罪,則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附表:受刑人蕭彥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8日│99年5月28日│99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700號│偵字第2700號│字第184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754│99年度訴字第2754│99年度易字第307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99年11月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754│99年度訴字第2754│99年度易字第3071││判決││號│號│號││├────┼────────┼────────┼────────┤││判決│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本院100聲字第973│本院100聲字第973│本院100聲字第973│││號(編號1至5定應│號(編號1至5定應│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執行有期徒刑2年8│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月│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4日│99年7月25日│99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南投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8421號│偵字第3513號│偵字第8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071│99年度訴字第3229│99年度訴字第73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11月2日│99年11月30日│99年12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071│99年度訴字第3229│99年度訴字第736││判決││號│號│號││├────┼────────┼────────┼────────┤││判決│99年11月22日│99年12月20日│99年12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本院100聲字第973│本院100聲字第973│南投地檢100年度│││號(編號1至5定應│號(編號1至5定應│執字第452號(編│││執行有期徒刑2年8│執行有期徒刑2年8│號6至7定應執行有│││月│月│期徒刑1年1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4日│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823號│字第25005號│字第25005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736│100年度易字第202│100年度易字第20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0日│├───┼────┼────────┼────────┼────────┤││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736│100年度易字第202│100年度易字第202││判決││號│號│號││├────┼────────┼────────┼────────┤││判決│99年12月31日│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52號(編│執字第7939號(編│執字第7939號(編│││號6至7定應執行有│號8至9定應執行有│號8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6次)│(15次)││├────────┼────────┼────────┼────────┤│犯罪日期│99年5月1日至│99年4月26日至│99年6月10日│││99年6月28日│99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133號│偵字第3134號│偵字第11226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02│100年度易字第526│100年度易字第318││事實審││號│號│7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6日│100年11月21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02│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318││判決││號│964號│7號││├────┼────────┼────────┼────────┤││判決│100年6月20日│100年7月25日│100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421號(應│執更字第4211號(│執字第575號│││執行有期徒刑2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3│1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4次)│││├────────┼────────┼────────┼────────┤│犯罪日期│99年7月19日至│99年7月23日││││99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300號│偵字第2430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號│101年度簡字第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號│101年度簡字第3號│││判決││││││├────┼────────┼────────┼────────┤││判決│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299號(編│執字第3299號(編││││號13至14定應執行│號13至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