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桂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6,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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