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桂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2,2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4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