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 莊喻甯莊月珠
楊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詐害債權行為暨命被告回復原狀,而其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萬9,783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較其主張對被告莊喻甯即莊月珠之債權額87萬6,762元及利息為高,揆諸上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萬6,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靜茹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27,400元/平方公尺(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80.95平方公尺(面積)×1/2(權利範圍)=1,109,015元。
㈡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1/2):依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上開建物位處、房屋類型、屋齡相近之房地近期交易價格為13萬1495元/坪,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計算建物單價為3萬9,449元/坪,而前揭建物之總面積為60.37坪【計算式:(主建物面積192.6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6.91平方公尺)×0.3025=60.37坪,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市價約為119萬0,768元(計算式:39,449元×60.37坪×權利範圍1/2=1,190,768元)。
㈢合計為229萬9,783元(計算式:1,109,015元+1,190,768元=2,299,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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