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61號
原告 莊世有
訴訟代理人 莊松輝
被告 方佑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拖吊費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顏麗芸